王倩:该不该设置“独生子女护理假”

发布时间:2017-03-17浏览次数:164

有必要给予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平衡好企业和独生子女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护理期间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可由国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支付
news原图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倩认为,给予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是必要的。

  【财新网】/意见领袖(实习记者 伍瑞冰)背景: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海滨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国家为独生子女公民设立带薪年假,让他们能有时间照顾日渐衰老和多病的父母,这也体现国家对履行了计划生育的公民义务而成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关爱责任。

  李海滨建议,通过修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确定独生子女职工增加照顾老人带薪年假的天数和使用方法。例如,父母65岁以上,每年可有2天或3天;父母70岁以上,可有3天或5天;父母75岁以上,可有5天或7天;最多8天至10天,适当考虑照顾双方父母的情况。子女可以把假期拆分开使用,也可以将年假期累积起来使用。

  同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措施,继续使用《独生子女证》,使鼓励“计划生育”这一政策具有延续性和完整性。

  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出台相关举措。福建省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去年5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亦提出,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

  面对我国的老龄化问题,“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的建议是否行之有效?落实过程中会存在哪些障碍?

  【意见领袖观点】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济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倩认为,给予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是必要的。

  首先,中国正在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421或者8421家庭构成中的子女负担相对过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人社部、全国老龄委等有关部门预测,到2035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亿人。王倩认为,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部分归结于过去长期实施的独生子女政策,所以国家应该通过设置带薪护理假的方式,鼓励独生子女在其父母短期生病时自行照料父母。

  其次,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王倩表示,“为了使独生子女能够真正履行这一义务,也应该设置护理假这一配套制度。”

  最后,老年人口中有相当多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湖南省为例,根据《2015年度湖南省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省有完全失能老人70.81万人,部分失能老人136.99万人。针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目前中国正在15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但仍缺乏专业护理人员。要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可以加强护理人员的职业教育和专项培训,提高护理薪酬。对于那些相对健康的老人,则可以设立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由独生子女自己来满足父母短期患病住院时的护理需求。

  那么,落实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制度可能存在哪些障碍?在王倩看来,目前除了全体公民都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以外,其他的法定休假制度落实情况都并不乐观。比如带薪年休假,虽然2008年中国就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但落实得并不好,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大部分在职期间的员工选择忍气吞声,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才有部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王倩总结了三方面原因:第一,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人手安排的考虑,希望职工多上班、少休假;第二,劳动者害怕要求休假会危及晋升、收入、考核,甚至担心工作岗位不保;第三,劳动监察不够“给力”,没有严格追究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

  王倩还介绍道,实际上,中国1981年就曾出台《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与现在提出的护理假有点类似,但该探亲假主要是为了让和父母不住在一个地方的职工去探望父母,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并不限于独生子女,也不以父母患病为前提。另外,该规定假期时间过长,未婚职工每年有20天探亲假,单位负担过重,很多人也根本不了解,因此很少职工能够享受到探亲假。”

  王倩建议,设置护理假必须平衡好企业和独生子女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不宜过重。将来不妨规定,独生子女职工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职工一段时间的护理假,但是放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由于目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所以将来不妨考虑用这笔费用来支付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工资福利待遇。■